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學術發展,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促進
大學發展其特色,特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講座,並依大
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國家講座應為大學專任教授,且於受推薦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
研究活動,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持:
一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得本部學術獎者。
三 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者。
第 3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遴選具有前條資格者向本部推薦,或由本部主動遴
選之。
本部為設置國家講座及遴選主持人,應依設置類科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
望卓著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經審議小組完成初審,提交本部學術審議
委員會複審後,由本部設置之。
第 5 條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
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第 6 條
國家講座除由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助新
台幣一百萬元,按學期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 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 教學研究經費: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設備費等。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 (構) 所提供之獎
金。
第 7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從次一學期
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學可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
設講座課程者,不在此限。
前項國家講座主持人,依規定辦理借調,且其期限未超過二年者,於借調
期限期滿後,得繼續予以獎助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