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事項。
二 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裱裝及
修護事項。
三 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輔導、美術複製品及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 研究組:美術史、美術理論及美術技法等有關美術研究事項。
五 圖書資訊組: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諮詢服務及辦公室電腦化
等相關業務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
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
第 5 條
本館置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室主任、專員、編審、助理研究
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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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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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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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 二職等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比照專│
│ │ │ │ │ 科以上學校校長│
│ │ │ │ │ 之資格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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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館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一│
│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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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四 │四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第十職等 │(一)│(一)│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九│
│ │ │ │ │ 職等或簡任第十│
│ │ │ │ │ 職等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 │ │ │ │三 研究組組長由研│
│ │ │ │ │ 究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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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四 │四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第十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九│
│ │ │ │ │ 職等或簡任第十│
│ │ │ │ │ 職等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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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四 │四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八│
│ │ │ │ │ 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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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一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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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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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三 │三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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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六│
│ │ │ │ │ 職等至第八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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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六 │六 │一 本職稱之職等,│
│員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薦任第六│
│ │ │ │ │ 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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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一○│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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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七 │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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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五 │五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
│ │職等 │ │ │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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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四 │五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一 │ │
│ │職等 │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事│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室│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 │等辦理。 │
│ ├──┼─────────┼──┼──┼─────────┤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一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計│主任│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室│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 │等辦理。 │
│ ├──┼─────────┼──┼──┼─────────┤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二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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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六○│ │
│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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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副編審一人、助理編審一人及政風室主任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副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專員。
三 本編制表合理員額部分,俟文化專責主管機關成立後再行通盤檢討。
第 10 條
本館得依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諮詢、典藏、展品審查等委員會
;所需工作人員,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