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配合臺灣歷史文教建設需要,推動國立臺灣歷史
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3 條
本處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企劃組:博物館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營運管理、教育推廣、學術研究、
義工培訓等事項之規劃執行。
二 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解說導覽、展示品製作
、管理、維護、購置、蒐集及標本典藏等事項。
三 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展示工程與安裝、施工管理及
驗收等事項。
四 秘書室:機要、研考、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庶務、出納、公
共關係、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士、
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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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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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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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 職等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
│ │ │ │ │ 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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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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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三)│(三)│企劃組、展示組組長│
│ │ │ │ │由副研員兼任;工務│
│ │ │ │ │組組長技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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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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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二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助理研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 │ 十二」未規定前│
│員 │職等 │ │ │ ,副研究員暫以│
│ │ │ │ │ 薦任第八職等至│
│ │ │ │ │ 第九職等,助理│
│ │ │ │ │ 研究員暫以薦任│
│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
│ │ │ │ │ 職等辦理。 │
│ │ │ │ │二 內二人俟原依教│
│ │ │ │ │ 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 聘任之人員出缺│
│ │ │ │ │ 後改置。 │
├────┼─────────┼──┼──┼─────────┤
│研究助理│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三 │三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職等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委任第四│
│ │ │ │ │ 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 ,二分之一得列│
│ │ │ │ │ 薦任第六職等辦│
│ │ │ │ │ 理。 │
│ │ │ │ │二 內三人俟原依教│
│ │ │ │ │ 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 聘任之人員出缺│
│ │ │ │ │ 後改置。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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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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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
│ │職等 │ │ │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
│ │ │ │ │員職稱一人,合併計│
│ │ │ │ │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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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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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一 │ │
│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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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計│主任│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室│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
│ │ │ │ │ │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 ├──┼─────────┼──┼──┼─────────┤
│ │佐理│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一 │ │
│ │員 │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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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六│一六│ │
│ │(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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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合理員額部分,未來俟文化專責主管機關成立後再行通盤檢
討。
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
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處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