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有廢(污)水產生者,其廢(污)水之生產、收集及處理情形。
二、有廢(污)水排放於海洋者,其廢(污)水排放於海洋之水量及性質。
三、有放流管線、放流口之設置者,其放流管線、放流口之設置位置及周遭生態環境狀況。
四、減輕不利影響之海洋環境管理措施。
五、海洋環境之監測方法、頻率及項目。
六、緊急應變措施。
七、廢(污)水、油、廢棄物、化學物質、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之回收處理方式。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