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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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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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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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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 1130001128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海洋委員會海授保字第 1130001949
號書函勘誤第 9、21 條條文及對照表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水字第 005098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本細則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第 2 條序文、第 6 條、第 7
條序文、第 8 條序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7 款、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13 條第 5 款、第 14 條第 7 款、第
8 款、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 項、第
21 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7 條第 3 款所列屬「海岸巡
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
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