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健全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
會) 財務處理,特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四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第 4 條
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
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
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農委會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
費用。
第一項存儲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以契約約定之,並應事先報請農委會
核定。
第 6 條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第 7 條
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
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水利會財產之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
定之。
第 10 條
水利會之採購應注重公平、公開、效率及品質,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規定之補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由農委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採購作業
實施要點。
第 11 條
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應依照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
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第 12 條
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
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第 13 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未訂定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