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800008441
號令發布廢止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937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32、3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考試院考壹組貳二字第 103000671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4 條條文;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第 099000908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262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400082913
號令增訂發布第 18-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91)考台組貳二字第 09100
014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二字第 030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7、19、20、2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87)考台組貳二字第 080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4)考台組貳二字第 024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
7.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 087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 26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033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27 條條文;並增列第 3-1、19-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八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 17、1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二月十日考試院(33)人審字第 2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