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
第 106009417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400241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9、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
字第 093000373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就養給付發給辦法;新名稱:就
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修正發布
全文 16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9)
輔貳字第 174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
)輔貳字第 20529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
輔台字第 006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