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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 1030039417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 098300085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5 條
、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所列屬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國產局」及「國產局地區辦事處(含分處)」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有
財產署各分署」管轄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財政部(87)台財產接字第 87011466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