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50964118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90904505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
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9 條第 2 項所列
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
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30002869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7、1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7199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但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自該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