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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900
120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序文、第 4 條序文、第 3 款、第 5 款、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7001253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401
042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467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091008319
0D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