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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
80007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新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0820070
0 號令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運作人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專業技
術管理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7 條第 2 項
、第 17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50055
0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除第 8 條自發布後二年施行外,其餘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