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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00579
2C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12001649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
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附表、第 8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
00044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00011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40011
913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0000033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