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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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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廢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附檔:
附件一: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一: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資料.DOC
附件二::申請展延/變更/補發或換發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二::申請展延/變更/補發或換發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資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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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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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01 號令發布廢止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
00979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除第 17 條第 1 項自一百零四年
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