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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0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新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4 項第 5 款、
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7800011
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除第 3~7、12、13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
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7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