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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
0052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新名稱:毒性
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
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3
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九十八年十一月十
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2~4 條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8319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