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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10300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2810512
4 號令發布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
及病媒防治業申請核定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授化字第 11280
04379 號函勘誤第 12、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4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
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500
4976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除第 7 條第 3 項自一百零六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50058
40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環署毒字第
00769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8、14、16~18 條條文;並刪除第
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
055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 002
1248 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