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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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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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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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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44
8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4 項、第 9 條、第 12 條第 3 項、第 13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5 條第 6
款、第 16 條第 5 款、第 1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