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0106315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7 款、第 6 條第 6 款、第 9 條第 7 款、第 10 條
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
850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0、13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除
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6 款,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7325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6001
10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