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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1008483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20085895 號令訂
定發布「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表」、「政部營建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5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2 項
、第 12 條第 4 項、第 15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