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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900
120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款、第 3 條第 3 款附表 3、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第 3 款第 8 目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60034
6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800470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49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50098
45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401
041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環署廢字第 09100
0039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廢字第 00139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廢字第 000
2399 號公告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環署廢字第 538
88 號公告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環署廢字第 1
0373 號公告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廢字第 03131
號公告修正發布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76)衛署環字第 661276
號公告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