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8000002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管理辦法;新名稱:海洋棄置許可管理
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款、第 6 條、第 8 條第 2 款第 8 目、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3 條
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第 6 條所列
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
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
關(構)」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100
883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