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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 1120011419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8000002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管理辦法;新名稱:海洋棄置許可管理
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款、第 6 條、第 8 條第 2 款第 8 目、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3 條
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第 6 條所列
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
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
關(構)」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100
883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