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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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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附表: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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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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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6527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9 條第 3 款所
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