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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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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附表: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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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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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499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7 款、第 9 款、第 6 條第 4 項第 4 款、第 5 款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70074
6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既存鍋爐自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起須符合本標準規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