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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修正之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3  項自發布後三年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2107780
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3 項
自發布後三年施行外,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1089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刪除第 12 條
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80000715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