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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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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附錄一: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汽車,初步調查測試及確認調查測試之相關規定.ODT
附錄二:召回改正完成率核定原則.ODT
附錄三:召回改正計畫內容.ODT
附錄四:召回改正報告內容.ODT
附錄五:召回改正通知書內容召回改正通知書應含項目.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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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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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41
28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款、第 5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6 款、第 3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項、第 7 條附錄 1、第 8 條第 1 項
、第 2 項附錄 1、第 3 項、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2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附錄 3、附錄 4、附錄 5、第 2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30090
3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之附錄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0917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