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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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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附表: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PDF
附表: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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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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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300
95225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
布日施行
(原名稱: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新名稱: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5 款、第 7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1
35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
6118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