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100
00419421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1000096761A 號令會
銜修正發布第 1、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序文、第
7 款、第 2 項、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第 22 條所列屬「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
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09900
069142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0990016255A 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除第 3、17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自修正發布
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500
286280 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 0950061157A 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第 3、5~7、10、12、21-1 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88)經工字第 88018855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管字第 005110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3、2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條條文;第 2、3 條條文自同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其餘自發布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濟部(83)經工字第 036173 號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管字第 5616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