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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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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一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二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二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申請書.DOC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PDF
附表三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合格證明.DOC
附表四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PDF
附表四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合格證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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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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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16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10、20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附表 3;增訂第 19-
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10101
462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5、1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0950001
189 號令訂定發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