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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80200622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9、11、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3 字第 10201
363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24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
第 2 項、第 13 條、第 16 條序文、第 17 條、第 21 條序文、第 5
款、第 23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 4 條第 1 項序文、
第 2 項、第 16 條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安一字第 0
9100206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