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2050949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12~16 條條文;增訂第 5-1、5-2、
17-1 條條文;刪除第 7、8、10、11、17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2050391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2-2 條條文;增訂第 52-3、52-4 條條文及第
第八節、第九節節名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1052279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4、18~20、27、33、45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0051113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19、4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4033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6、1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6050684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5050688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8、21~23、3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4050486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30、33、36、47~49、51、52 條條文;增訂第 52-
1、52-2 條條文及第四章第六節、第七節節名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20505
40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4 條第 3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20501
0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20、29、3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827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29、37 條條文;增訂第 34-1 條條文及第四
章第三節辦理適性就業輔導;除第 8、29 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8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29、37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009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