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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1101502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1、26 條條文;增訂第 16-2、18-1 條條
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701401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601402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4014024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5、9、16、19-2、24 條條文;增訂第 14-2、19-
3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102
0140439 號令增訂發布第 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 條第 4 款、第 24 條第 2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業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
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10101
402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9、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14-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801
402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5、22 條條文;增訂第 8-1、16-1、19-1
、19-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801
40099 號令增訂發布第 24-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500
057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 09100678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