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4013071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10、12、14~17、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256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11、17~20、2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601
30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
、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18 條、第 20 條序文、第 21 條
序文、第 22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
運用局」管轄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 09300652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3、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第 0
0505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0
4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22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37856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