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4004666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7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30037473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083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3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0001975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1.中華民國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並自二十
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