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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318672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 條條文之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8080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增訂第 16 條條文之附件十四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1 款
、第 3 款、第 2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所列屬「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
」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330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
83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241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件七之一、第 10 條
條文之附件八之三、附件八之四、附件九、第 18 條條文之附件十六之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201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之附件十八之四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0
8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