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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11700
0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 條條文;增訂第 11-1 條條文;刪除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款、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00
4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