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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
0155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新名稱: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
物獎勵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序文、第 2 款、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2 項、
第 5 條第 3 款、第 6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170027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