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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17
429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2 項、
第 2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歷史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0
5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
8 號公告第 6 條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務字第
9016200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
80309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3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農林字第 3
15919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林字第 8
151839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1 條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九日經濟部(71)經農三字第 042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4、33、3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六日經濟部(68)經農字第 2898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7~10、14、24、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 13403 號令公
告第 28 條暫停適用一年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二日經濟部(61)經農字第 151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10、14、18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五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 07861 號令修正發
布刪除原條文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57)台農字第 14112 號令訂
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