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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705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3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80025834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款、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14 條第 3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6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1 條
、第 4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2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2001920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852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60001511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145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14、19、22、26、31、35~37 條條文;並刪除第 40、4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10086434 號令發布自
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91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5、9、14、16、18、21、28、31 條條文;並自八十
九年五月十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九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952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75)經字第
13611 號函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8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3、18、21 條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院(73)經字第 5914 號令自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施
     
1.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五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5213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43 條;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六日行政院(71)經字第 133
89 號令自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