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9003269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屬「糧食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
糧署」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9002479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新名稱: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資字第 0
931077408 號函修正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1002768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八日行政院(77)台經字第 2045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76)台經字第 7502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73)台經字第 13908 號令訂
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