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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31064107A
號令增訂發布第 1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6 條第 2 款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8 條、第
9 條序文、第 14 條、第 14-1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8 條、第 29 條
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30 條第 2 項、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6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110503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3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6 條第 2 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
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6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41057
9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5 條;並自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