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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監測字第 1
02081025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國健資字第 097
13003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第 2 條第 1 項所
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