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3126041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25
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新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9260021
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726004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2260016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