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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11260103 號
令、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18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
275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1010140493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
付費用償付辦法;新名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
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序文
、第 3 款、第 2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
第 9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8266022
2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80140632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2、9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
餘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
法;新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
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91)衛署健保字第 091
0028460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保三字第 0910021121 號令
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