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612605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7、9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表;除第 6 條條文自一
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25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新名稱:全
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8266022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 08900
130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健保字第 870
601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85)衛署健保字第 850591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85)衛署健保字第 840
762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60
5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
054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