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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801004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4 條附表;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5010115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2010393
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 2、5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除第 4
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生物製劑收費標準;新名稱:衛生
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800003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第 2 條所列屬主管
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