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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第 11 條、第 32 條第 2 項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9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202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44 條;除第 11 條條文、第 32 條第 2 項條文,自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9 條條文自發布一年後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8010004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5010152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30100208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新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5000019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4000061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