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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20101
7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017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7、10、13、1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701010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301000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2-2、4、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101010151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2、4、10、14 條條文;除第 2-1 條條文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9000017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7、8、14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自九十
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800005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60000978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1、7、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 條條文
(原名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基準及審議辦法;新名稱:預防
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0977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增訂第 2-1 條條文
(原名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辦法;新名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
金徵收基準及審議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066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