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4010117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40100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2010383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8、9、11 條條文;除第 4、8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7000120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5000062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7、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067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