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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46-1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71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7、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3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7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373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21、47、48、49-1、56-1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25、48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46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7、9、10、22、24、32、35、43、44、47、48、49
、49-1、56、56-1、60 條條文;增訂第 2-1 、42-1、49-2 條條文
;除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7 條第 3 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
定、第 22 條第 4 項、第 24 條第 1 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
事項規定、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自公布後一
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780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3、4、6~8、16、21、22、24、25、30、32、37
、38、43~45、47、48、49、50、52、56、60 條條文;增訂第 48-
1、49-1、55-1、56-1 條條文;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22 條第 1
項第 4、5 款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及第 21 條第 3 項自公
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524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33 條保證金收取
規定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6 條、第 27 條,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6 條第 1 項所列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7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17-1、3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81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1、3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58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801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1、12、17、19、20、24、29、31~33、36 條條文;並
增訂第 14-1、17-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06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27、29~33、35、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9-1 條條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590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38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6260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38 條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64)台統(一)義字第 472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32 條